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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漳州市社会捐赠教育事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漳州市社会捐赠教育事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漳政综〔2008〕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市直各部、委、办、局,市属各高校:
  经市政府2008年第七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将《漳州市社会捐赠教育事业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九日

漳州市社会捐赠教育事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漳州教育事业,根据《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福建省公民个人及社会组织捐赠教育事业表彰办法》、《关于教育捐赠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漳州市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漳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教育事业,系指为漳州市教育事业捐建校舍、捐献教育基金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以及为教育事业提供其它各种资助。
  第三条 鼓励和提倡国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兴学,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国团体和人士对漳州市教育事业提供资助和捐赠。
  第四条 国内公民个人或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捐赠款物用于我市教育事业的,凡捐款物累计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以漳州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不足5万元的,由各县(市、区)给予表彰。
  凡捐赠款物累计人民币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依据《福建省公民个人及社会组织捐赠教育事业表彰办法》有关规定,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表彰。
  第五条 华侨(包括华侨个人、华侨社团、华侨投资企业)捐赠用于我市教育事业的,凡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由漳州市人民政府授予银质奖章、奖匾和荣誉证书。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由受赠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凡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根据《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和《漳州市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受赠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奖励申请表,县(市、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向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申请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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