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发展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主要采取“两限、两竞”,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确定开发建设单位。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
经济租赁住房主要在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专门用于出租,租金实行成本租金。经济租赁住房可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政策。经济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限价商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面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引进人才等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限价商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供应对象、销售与租赁管理具体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二十二)积极推进危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集中成片的危房住宅区,各县(市、区)要结合城市建设制定改造计划,以提高住房质量、完善配套设施、合理控制成本为原则,予以政策支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二十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以及需要大量进城务工人员、符合城市产业发展政策的大型工业企业或建设项目,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根据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七、加强监督管理、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二十四)严格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和退出机制。要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和退出办法,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已出台廉租住房和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要按照国务院、建设部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要求重新调整修订完善,尚未出台管理办法的要抓紧制订出台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五)严格廉租住房监督管理。各级房管部门要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当地房管部门。房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