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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十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各县(市、区)要建立廉租住房租赁信息平台,发挥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作用,为低收入家庭及外来人员寻找合适的租赁房屋提供方便。鼓励社会各方面通过各种方式提供符合保障面积标准的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五、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十五)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采取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各级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十六)强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非营利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中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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