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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十)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8年底前,各县(市)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并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加快保障进度。2008年起,全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十一)确定和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相结合,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
  采取租赁补贴的,补贴额度要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对属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实物配租要优先解决低保家庭、无房户。孤寡老人、军烈属、残疾人及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原则上应当提供实物配租。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保障家庭总数的20%。
  对承租直管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参照实物配租方式实施保障,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十二)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改建、收购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并将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存量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相对集中建设的要选择交通比较便利、生活比较方便、社会服务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区域,并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廉租住房建设要优化户型设计,认真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关。
  (十三)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帐核算和项目预算管理。各县(市、区)应设立廉租住房资金专帐,保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到位。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每年对各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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