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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市场经营者销售无检验、检疫的畜肉产品或无检疫标志家禽的,由农业部门依据《动物防疫法》、《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销售无QS标志食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予以处罚;市场经营者销售伪造或者冒用QS标志的食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予以处罚;市场主办者、经营者违反计量管理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市场经营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行政部门监督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辖区农贸市场发展规划与管理规范,组织协调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市场管理职责。
  各级市场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是该辖区农贸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各级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组成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依法实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第二十八条 各级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各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各市场的责任挂钩人员工作不到位的,由“效能办”予以诫勉谈话或告诫;行政不作为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漳州市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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