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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市场未开展病媒生物防治的,由卫生部门依据《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予以处罚。

第五章 市场经营者责任

  第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是市场交易活动的主体,通过与市场经营管理机构签订《进场经营承诺书》,做到:亮照经营,明码标价;摊前三包,落实保洁;文明经商,保证质量。
  第十八条 市场经营者应建立质量承诺和进货查验制度,对所销售的食品质量负责。食品经营摊点应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按规定使用“四防”设施;从业人员着“三白”工作衣帽,使用专用取拿工具。酒类经营者应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第十九条 市场经营者不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由工商部门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市场经营者违反市场交易秩序,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由工商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场食品经营者不办理《健康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使用“四防”设施、不穿着“三白”工作衣帽等,由食品卫生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销售私宰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经贸部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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