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将农贸市场管理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市场管理委员会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所需的工作经费。
第六条 市辖区应当成立农贸市场同业公会,制定行业经营公约;农贸市场应当成立经营者自律委员会,制定行为规范,引导市场业主和经营者开展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等工作。
第二章 市场设施与管理规范
第七条 农贸市场的基础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市场有两个以上进出口通道,采光、通风良好;要按商品的种类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
(二)市场内通道两侧有排水明沟(15cm×15cm),沟道平整完好,无堵塞回流现象;明沟与暗沟(主排水沟)交接处设防鼠栅栏,空隙不超过1.2cm;污水应接入市区污水管网,排水通畅。
(三)销售台立面加贴花岗岩或瓷砖,摊面进行水磨或加贴花岗岩、瓷砖;畜、禽肉销售台设置不锈钢摊面,使用塑质案板,不得使用木质案板;销售台前有高5-10㎝的货物护栏;生肉销售摊位应有上下水冲洗设施,配备绞肉机的应配洗水池。
(四)制作醒目的行业标志牌,做到生熟食品分开;活鱼宰杀台应设置不锈钢罩和废物收集、冲洗设施;熟食品摊位应设置“四防”罩和供经营者洗手的设施;食品制作现场的墙体应加贴瓷砖1.5米以上,设置防蝇纱门和冷藏设施。
(五)市场用电线路加套管保护,安装足量照明灯具;摊前安装足够的固定用电插座,禁止跨摊位接电,确保用电安全。
(六)市场必须按国家标准配备水冲式公厕,做到专人管理,卫生条件符合要求。
第八条 农贸市场的服务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置市场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备、广播器材、检测仪器、合格的计量器具、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二)设置市场摊位分布示意图、宣传栏、公告栏、价格指导栏、消防安全标志等公示设施。
(三)市场内主通道应设置配备足够的加盖垃圾箱,摊位内应配备保洁垃圾桶,做到垃圾进袋。
(四)市场内蔬菜、瓜果类摊位应配备工程塑料筐(桶);大米及粮食制品用有盖塑料桶盛放;鲜活、冷冻水产品及熟食品用不锈钢或塑料盘盛放;为消费者提供的包装盒(袋)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使用再生塑料包装盒(袋)。
(五)合理规划设置相应摩托车、自行车等车辆的停车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