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政综〔2008〕58号)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3月25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漳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农贸市场业主、市场经营管理机构、市场经营者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业主提供固定场所和服务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公开交易、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
第三条 漳州市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设立开办、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农贸市场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市、区市场管理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业主负责”的原则,主管本辖区的农贸市场管理工作。
各级市场管理委员会由本级政府负责组织,成员单位由工商、卫生、城管、经贸、农业、质检和公安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在开展“创卫”工作期间,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托在工商部门;“创卫”工作结束后,办公室所依托部门由所在地政府另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