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负责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督查。
(四)市安监局牵头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五)市建设局牵头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六)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七)市农业局牵头负责农机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八)市水利局牵头负责水利行业、5万千瓦以下在建水电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九)市经贸委牵头负责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冶金行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十)漳州海事局牵头负责海上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十一)漳州铁路车务段牵头负责辖区内铁路系统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十二)漳州电业局牵头负责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十三)市质监局牵头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十四)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单位专项督查。
(十五)市交通局牵头负责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内河交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上述各部门同时要加强对监管职责范围内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督查。
五、督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所到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
(二)深入实际,现场督查。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生产经营一线,进行实地督促检查,特别要随机抽查一些企业和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和暗访,通过实地检查,掌握基层和企业的安全工作的真实情况。
(三)座谈交流,听取意见。适当组织召开由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一线工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想法,商讨安全生产对策措施。
(四)发现问题,边整边改。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告知当地政府和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必须制定好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确保安全。
(五)反馈意见,分级督办。在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过程中,督查组要集中并以书面形式向被督查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通报督查情况及发现的隐患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被督查的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按督查组的要求认真研究整改隐患、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同时,省政府将在百日督查行动中组织两次督查,市政府也将结合责任制考核一并进行督查,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