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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工业锅炉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开展对工业锅炉能效指标的节能审查。

  1.对全市有新增工业锅炉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开展节能审查。省外企业生产及国外进口的锅炉,无法提供有效能效测试或型式试验报告的,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的3个月内补齐;测试结果不符合我国相关强制性规范、标准的,责令整改;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用。由市经贸委、市质监局负责。

  2.在工业锅炉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加强对能效测试指标的监管。已列入国家和省淘汰目录的工业锅炉,应责成相关企业停止制造和安装。对新增锅炉房的行政审批要在锅炉热效率指标、锅炉水处理设施、能源计量、锅炉尾部余热利用等方面从严把关。依法开展能源计量执法监督检查,促进企业节能工作。由市质监局负责。

  3.按照《工业锅炉经济运行》标准,定期开展工业锅炉能源利用效率监测。20吨/小时及以上工业锅炉每年监测一次,1吨/小时及以上工业锅炉每3年监测一次。监测未达标的锅炉应限期整改,整改后监测仍未达标的,必须限期淘汰更新。由市质监局、市经贸委负责。

  (五)加强节能减排教育培训。

  1.组织开展“安全节能达标锅炉房”达标活动,定期公布安全节能达标锅炉房名单,在全市范围内建立10家“安全节能示范锅炉房”,并进行推广。由市质监局负责,市经贸委配合。

  2.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节能培训和考核。免费对工业锅炉使用单位开展节能知识培训,到2010年底,培训企业负责人700人、锅炉安全管理员1600人、司炉工3200人;组织开展全市锅炉节能安全监察培训。将节能管理知识和节能作业技能掌握程度纳入对工业锅炉作业人员的考核。由市质监局负责,市经贸委、市财政局配合。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考核。为确保工作有效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工业园区(基地)管委会要出台相关政策和具体实施方案,并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将工业锅炉节能减排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工业园区(基地)管委会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

  (二)加强扶持,落实政策。

  1.充分发挥各相关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对工业锅炉节能改造项目,节能效果明显的,按照各级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助。对于工业锅炉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开发等项目,符合有关补助条件的,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应当给予相应补助。对于承担集中供热和进行燃煤气化燃烧、余热回收利用等节能技术改造的企业,符合有关补助条件的,财政部门相关专项资金应给予相应补助。环保部门应安排环境污染治理资金用于补助在用锅炉集中供热项目的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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