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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工业锅炉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工业锅炉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政办〔20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工业锅炉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推进工业锅炉节能减排的实施方案

  市质监局 市发改委 市经贸委

  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努力建设生态温州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关于推进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8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全面推进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08〕63 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市政府“十一五”期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15%的总体目标,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增强全社会节能降耗意识为基础,不断提高全民的节能意识和自觉性,加大现有工业锅炉技术改造力度,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工业锅炉运行管理水平,在全市积极推进集中供热、联片供热,大力推广工业锅炉节能实用新技术。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围绕我市工业锅炉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履行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推进集中供热。

  1.限期拆除集中供热区内的小锅炉。2010年年底前,完成集中供热范围内在用锅炉的淘汰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市质监局配合。

  2.严格工业锅炉项目审批。在集中供热范围内,除因特殊工艺要求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外,不得新建工业锅炉项目和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由各工业园区(基地)管委会负责,市经贸委、市质监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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