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同级市财政报送下一年度的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各级财政部门应于次年的6月底前将财政补助金额拨付给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章 居民医保待遇
第十八条 居民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按照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执行职工医保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外,增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儿童用药品种和医疗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 居民医保实行住院医疗补偿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补偿相结合的办法。
在辖区内住院医疗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的补偿办法具体见下表:
不同级别医院
| 门诊特殊病种补偿
| 住院补偿
| 年度累计封顶线
|
起付线
| 补偿比例
| 起付线
| 补偿比例
| 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补偿年度合并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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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疗机构及一级医院
| 800元
| 60%
| 100元
| 80%
| 35000元(不含起付线和个人自付比例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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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 55%
| 200元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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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 45%
| 800元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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