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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同级市财政报送下一年度的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各级财政部门应于次年的6月底前将财政补助金额拨付给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章 居民医保待遇

  第十八条 居民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按照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执行职工医保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外,增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儿童用药品种和医疗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 居民医保实行住院医疗补偿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补偿相结合的办法。
  在辖区内住院医疗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的补偿办法具体见下表:

不同级别医院

门诊特殊病种补偿

住院补偿

年度累计封顶线

起付线

补偿比例

起付线

补偿比例

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补偿年度合并累计

社区医疗机构及一级医院

800元

60%

100元

80%

35000元(不含起付线和个人自付比例部份)

二级医院

55%

200元

60%

三级医院

45%

800元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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