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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医改领导小组要做好居民医保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宣传部门要大力做好城镇居民参保的宣传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工作,做好居民医保方案、配套政策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调度,履行对基金的财政监管职责,并为居民医保行政和经办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教育部门负责以学校为单位做好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登记、录入、缴费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界定和审核低保对象及其直系的未成年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帮助做好上述人员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的补助工作。
  残联部门负责重度残疾人的界定,帮助做好重度残疾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的补助工作。
  公安部门配合开展城镇居民状况的调查工作。
  卫生部门要合理布局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
  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医疗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
  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工会组织要积极发动企业帮助职工家属参保。
  街道(乡镇)应积极搞好社区平台建设,负责组织居民医保的入户调查、登记、录入、缴费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同级居民医保的业务经办,具体负责居民医保的资料复核及审定、费用征缴、基金管理、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医保卡制作和发放等相关工作,市城区居民医保的业务经办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本行政辖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可自愿参加居民医保: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上劳动年龄段内非从业人员;
  (三)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
  (四)在本市城镇区域内的中小学(含幼儿园、托儿所)、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学生。
  以上(一)、(二)条人员简称为“成年人”;(三)、(四)条人员简称“未成年人”。
  以上参保对象中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当年“参合”期满后,应纳入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已转为城镇居民户籍的当地失地农民(含家庭),可以参加居民医保。非从业人员一旦就业,应当参加职工医保。
  第六条 居民医保原则上以家庭、学校为单位按属地原则自愿参加。高等院校全日制学生的医疗保险根据国家部署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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