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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漳政办〔2008〕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9号)精神制定的《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并将正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
  (二)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三)坚持自愿和属地管理原则;
  (四)坚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渠道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六)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
  第三条 居民医保暂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总量平衡、适当调剂”的办法。其中,市城区(市直、芗城、龙文)基金实行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居民医保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为推进居民医保制度实施创造良好环境,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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