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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优惠政策扶持: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享受国家、省政府规定的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城市绿化赔偿费等项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四)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解决;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按规定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六)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凭市住房保障办出具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坚持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须向买受人出具《经济适用住房售房标价书》,不得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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