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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漳政综〔2008〕65号)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市直有关部门或芗城区、龙文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政策;
  (二)会同市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计划;
  (三)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建设、销售和监督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物价、审计、监察、民政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中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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