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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有参股企业、关停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简化相关程序。
  涉及企业改制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在改制行为批准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需要,以及企业的产权管理制度建立与规范运作等情况,实行分级分类差别化管理。
  本办法规定的特别重大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由市国资委决定或者批准。
  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市国资委同意授权后,由所出资企业、市直部门决定或者批准。未经市国资委同意授权的,均应当报市国资委决定或者批准。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的、重大的和一般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决定或者批准权限,按以下情形划分:
  (一)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特别重大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包括: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金额(账面值,下同)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或实际控制权转移的;
  3、其他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二)由市国资委决定或者批准的重大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包括: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转让所出资企业、市直部门的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但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或实际控制权转移的除外;
  3、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转让企业土地使用权的;
  4、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以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5、应当依法报市国资委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重大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三)所出资企业、市直部门决定或者批准所属企业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一般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未经市国资委同意,所出资企业、市直部门不得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决定或者批准权下放到所属企业。
  第二十条 对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制度健全和运作规范的所出资企业,市国资委可以视情将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决定或者批准权限,部分或全部授予所出资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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