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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依法进入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并按照“公开、真实、守信”的原则披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在国民经济关键行业、关键领域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以及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国资委批准后,也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本企业内部公开披露信息,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依法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管理层收购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按照《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三)决定或者批准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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