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政综〔2008〕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八年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漳州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漳州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福建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市直部门所属企业(以下称企业)。
所出资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确定、公布的,由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有国家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产权权属关系不明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必须在依法界定明晰或者消除纠纷后,方可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