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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物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或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30日内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提倡其他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若投标人少于3人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安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要在制定后30日内向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安置之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被拆迁安置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被安置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拆迁安置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是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单位,应当在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工作,并在以下时限完成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内;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内。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查验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配套设施、设备、工程质量等问题,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开发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将符合验收要求的相关手续报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 在规划、扩初方案会审时,开发建设单位应邀请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在设计文本中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及相应面积。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应当予以审查。物业管理用房确定后,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并报县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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