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
(二)负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和备案工作;
(三)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初审和资质检查复审工作;
(四)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五)加强对物业企业服务行为、服务质量、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为的日常监管;
(六)负责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备案工作。
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监督管理和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检查、监督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
(二)负责筹建业主大会并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负责解散业主大会后的财产清算工作;
(三)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监管,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调处理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纠纷投诉;
(四)积极引导旧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改善基础条件,逐步推行物业管理;
(五)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检查的初审工作。
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三)派员参加解散业主大会后的财产清算工作;
(四)对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区域,负责向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议确认物业管理区域;
(五)协调处理业主与业主、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第七条 独立的非住宅物业项目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人数在100户以上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并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须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本人拒不签字的,视为弃权。在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每幢房屋至少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在别墅区,每10套别墅至少推选一名业主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