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物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漳政综〔2008〕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物业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漳州市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和《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漳州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我市物业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指导、监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
(三)负责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发证和资质检查工作;
(四)负责市区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
(五)负责物业管理重大矛盾纠纷协调处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监管;
(七)指导、监督市物业管理协会开展工作,促进市物业管理协会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
各级建设、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环保、消防、物价、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