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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 广告标志应当及时维护,确保美观、正常亮化;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公安、交通、民政、建设等部门为实施公共管理或公益服务设置的路名牌、交通指示牌、其他指示牌等应当符合设置规范。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使用和车辆、行人安全畅通的;
  (三) 妨碍生产经营或人民生活、危及人身安全、影响市容市貌的;
  (四) 国家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人字形建筑物顶部以及古建筑、仿古建筑物;
  (五) 利用违法建筑、危房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六) 妨碍消防安全或改变建筑风格的;
  (七) 妨碍交通安全、公安交通电子监控视距的;
  (八) 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二十条 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广告管理部门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制定拍卖、招标方案时,应安排不少于10℅的广告位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一条 高立柱、电子显示屏装置的设置使用期限为6年,其他户外广告设施为4年,临时布幅广告为30天,条幅广告为10天。
  第二十二条 经招标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的户外广告使用权使用期满后,由市执法局组织相关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原广告设施进行勘查,确认可继续使用的,在对该设施公开评估定价后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新招标,并由中标者按评估价补偿原设置者。
  户外广告使用权使用期满的,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期的,应在设置期满30日前依据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临时性户外广告(包括举办大型文体、公益活动或各类交易会)应当在设置使用期满后自行拆除。
  设置者拆除广告设施时须对依托、附着设施进行清洁、修复。
  依法获得户外广告使用权的经营者不得转让经营权。确需转让的,须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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