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空置时应及时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经批准设置的专门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十四条 除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确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外,禁止在线杆、树木、道路护栏等道路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上张贴、张挂临时性户外广告;市区主要建筑、广场和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悬挂、张贴临时性户外广告。
第十五条 公共广告栏的设置,由市执法局会同市工商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统一规划,由市执法局负责设置和管理,统一用于张贴临时性小广告。在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广告,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绿地、绿化带原则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应限期整改或拆除。
第三章 设置准则
第十七条 广告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符合广告标志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 广告标志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楼顶看板及50㎡以上墙立面钢架结构看板等,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及监理公司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排查,以确保安全;
(四) 沿街建筑物立面店招牌设置,应做到同一街道相对统一、协调,实行一店一牌,提倡设置霓虹灯式、内置式店招牌,具体规范要求是:
1.单层建筑物上设置门楣牌匾的位置是:一层门楣以上,檐口以下;二层以上建筑物门楣牌匾的位置是:一层门楣以上,二层窗台以下;高层写字楼二层以上单位一律在二至三层建筑物范围内设置立式招牌;
2.同一建筑物上相邻设置的店牌店招,色调应与建筑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材质宜趋于一致。立式招牌外立面距墙体原则上不得大于1.2米,门楣牌匾外沿距离墙体原则上不得大于1米,上下沿和外立面应平齐;
3.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及重要控制地段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建设业主应委托规划设计部门在店面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统一设计门楣牌匾的设置位置;
(五) 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或其他显著位置清晰标明发布证号、设置者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