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以下简称“市执法局”)具体负责市区广告标志设置的审批和管理。
市执法局负责对违反城市规划和市容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广告标志设置行为进行处罚。
市建设、公安交警、公路、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或授予的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相关事项的审批和监管。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七条 广告标志设置专项规划由市政府组织市建设局、市执法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路局等部门进行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第八条 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组成部分,实行有偿出让,发布者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九条 高立柱广告以及重要路段、重要位置设置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应当采取招标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具体实施方案,由市执法局会同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户外广告(含公益广告)设置和发布审批统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具体程序是:
(一) 申请人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填写《漳州市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审核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材料;
(二) 由市执法局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现场勘查。各行政管理部门勘查后,依法核准的在《漳州市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审核表》上签字盖章,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市工商局根据现场勘查核准意见或户外广告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订立的书面合同等有关材料,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内容符合规定的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 已设置的广告媒介申请发布广告,申请人应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受理后分别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手续完整的由市工商局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一条 在户外广告发布有效期内,不得擅自变更内容或其他登记事项。需变更发布内容的应报市工商局审批,市执法局备案;需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报市工商局和市执法局审批。
第十二条 设置标志应遵循设置准则,并向市执法局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