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政综〔2008〕68号)
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漳州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标志(以下简称广告标志)设置和发布的管理,规范广告标志设置行为,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广告标志设置及其相关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
(一) 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二) 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三)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登记管理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志是指店招牌、指示牌等。
第五条 设置广告标志,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综合管理的原则,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
第六条 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及市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日常登记管理工作,并对广告违法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