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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相关材料和数据进行评定。
  第五条 考核方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分日常督查和定期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日常督查由市环保局组织,重点督查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减排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产业结构调整减排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督查结果作为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市政府对减排工作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和开发区予以通报,并实行约谈制度。
  (二)定期考核由市政府组织,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经贸委、建设局、统计局和监察局等部门,每半年对各县(市、区)及开发区总量减排情况进行核查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考核结果认定:考核结果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两个等级。年度减排计划目标未完成,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县(市、区)和开发区,认定为未通过。
  第八条 考核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管委会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纳入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减排计划,于当年1月底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减排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管理,于每年6月底和次年2月底前,将辖区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备案。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建立本辖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完善减排档案台账,每月5日前将上月减排措施落实情况、重点减排工程的监督性监察报告和监测报告报送市环保局。
  (四)各县(市、区)及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的年度总量排放数据需报经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统计局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考核奖惩措施: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评估、县(市、区)长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在报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予以通报批评,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暂停新增工业污染项目审批,暂停安排环保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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