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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漳政综〔2008〕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8〕5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漳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8〕5号),以及《漳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管委会。
  第三条 考核项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局对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减排完成情况的核定结果进行评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结果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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