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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国营龙海市酒厂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国营龙海市酒厂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复
(漳政地〔2008〕50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龙政综〔2008〕102号文悉。经研究,同意地方国营龙海市酒厂经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证号为:龙国用(1994)字第00141号的1455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其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核定收取土地出让金945750元人民币。该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自土地使用权出让获准之日起算50年。
  在土地使用期间,用地单位应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具体用地手续由龙海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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