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按照要求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职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的领导责任。
1、负责抓好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制定和落实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计划和措施。
2、负责指导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下级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目标的执行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3、定期主持召开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会议,研究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听取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组织对本辖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尤其是重大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活动的安全生产检查,每季度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活动不少于一次。
5、辖区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有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及处理善后工作,并要求安监部门组织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向当地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6、做好分管安监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非煤矿山、危化企业发生重大事故或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两起较大事故,或分管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时序控制指标的,必须携本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长(安办主任)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季度分析会议上分别作表态发言。
7、协调配合其他领导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其它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各分管领导对所分管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1、在分管范围内,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布置工作必须布置安全生产任务”的要求,组织分管部门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检查督促分管部门所属企业或所管理企业,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
2、主持制定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场所,明确防范责任,制定防范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治理,在事故隐患治理前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4、分管行业范围内发生有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在接到报告后的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指导善后工作,责令相关部门和企业配合做好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