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县(市、区)和开发区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漳政综〔2008〕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有效防范各类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县(市、区)和开发区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县(市、区)和开发区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现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的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职责予以明确。
一、主要领导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县(市、区)、开发区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主持研究和决定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有效的行政措施,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减少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政府各分管领导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摆上政府重要工作议程。督促各副职领导抓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3、每季度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持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分析会,及时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布置、检查本辖区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4、辖区内发生较大事故,必须指派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和分管该项工作领导赶赴现场处理,及时组织抢救,责成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善后、调查、处理工作。对重特大事故或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必须亲自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和组织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