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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安全生产黄牌警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安全生产黄牌警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漳政综〔2008〕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安全生产黄牌警告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漳州市安全生产黄牌警告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各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黄牌警告,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突出、生产安全问题严重、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政府及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实行警告,并重点监督整改,整改达到规范要求后,予以解除警告。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严重超出控制指标;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辖区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含3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或性质特别严重的。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导致本领域(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或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督促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导致本领域(行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且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性质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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