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的财产权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定登记机关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
六、不断完善担保机构组织结构。各类担保机构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实行市场化运作,且具有符合要求的注册资本和必需的担保资金资金来源,合法真实具有合格的信用管理人才和基本的内控制度并经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备案。提倡担保机构办成公司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七、加快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中小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办法和担保机构信用资质认定办法,支持有能力的中介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支持国内外优秀信用评级机构来我市开展业务,推进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依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立全市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库作为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一个子系统,采集企业融资需求和信用信息。通过特定的分析对企业信用作出评价,向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相关单位提供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服务。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建立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并将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纳入企业征信数据系统,推动担保机构发展,成为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担保相结合的社会化信用机构。
八、加强担保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为确保担保机构的诚信,规范可持续发展,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发挥各自职能,积极引导担保机构健全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等规范管理运作机制。控制内部运作风险,积极引导各担保机构严格按照
财政部颁布的《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建立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如实反映资产负债利润、现金流量、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责任余额、担保期限保费、收入代偿金额等情况。按季度向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报送,其中年中和年末要有文字
分析材料。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建立担保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担保机构发生担保贷款代偿时,应在发生次月内将代偿发生原因、追偿措施及可能造成的损失情况同时书面报告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和淄博银监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