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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以及对担保机构的考核认定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制定。

  四、推进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综合考察担保机构注册资金到位情况、资本实力与其担保额度适应程度、信用资质、风险防范和控制水平等多种因素,对具备较高信用等级的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可提高到5-10倍。同时,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对具备一定条件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可适当为其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对由信用等级较高的担保机构为有市场、有信用、有效益的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项目,金融机构要在贷款指标上给予适当倾斜,降低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或给予利率下浮。金融机构要转变经营理念,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全面推行中小企业客户经理制,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担保机构要加强资本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时,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保证金比例,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可逐步减少或取消保证金。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协调配合,设定合理代偿期,对担保机构已全额代偿的,要及时转让权益。

  五、营造有利于担保机构发展的良好环境。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鲁政办发[2007]34号文件规定,依法对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进行登记和出质登记,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凡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登记手续,登记费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涉及融资担保中评估登记担保和公证服务等收费,应明确收费标准,降低收费额度以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相关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担

  保机构凭山东省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证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信用、信息时,有关部门要予以协助,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鲁政办发[2007]34号文件规定,办理各类担保抵(质)押合同的法定登记机关分别为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和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林木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属于国有林场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其所属的上级主管部门,以车辆抵质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核发车辆证照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以企业的在用生产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动产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证券登记管理机构。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出质的须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登记备案,以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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