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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淄政办发号[2008]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9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3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以下简称“担保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积极鼓励各类民间资本投资担保机构,吸引外地资本进入我市担保领域,支持外地担保公司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大力倡导建立同行业、同区域企业间的互助性担保,组织各经济强乡镇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区域化、会员制、封闭型、非盈利的互助性担保机构。市及各区县高新区都要建立政府参与、民间资本参股、集政策性、商业性互助性于一体,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担保机构。条件成熟时,市政府参与的担保机构将承担再担保职能,形成较为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

  二、进一步做大担保机构规模。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建立稳定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担保机构实力,不断扩大业务范围,开发业务新品种,为更多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鼓励资本金较小的担保机构通过资产重组合并或成立担保集团,壮大担保实力。到2010年底,凡在我市新组建或增资扩股,且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成立当年正常营业的担保机构,由市财政按其注册资本金给予相应的开办费补助。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的软贷款,帮助经营业绩突出、信用良好且符合软贷款申请条件的担保机构增强资本实力。

  三、加大财政税收支持力度。从2008年起,市及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对经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业绩突出的,主要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两年以上,按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额部分给予千分之二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按获得资金支持额度的50%给予配套补助;对担保机构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等给予适当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争取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3年营业税的政策;经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认定,对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其上缴税收地方收入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全额支持。担保机构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累计超过其注册资本30%以上的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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