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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漳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及其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漳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及其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漳政办〔2008〕98号)
沿海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开发区:
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漳州市海上搜救中心的通知》(漳政〔2005〕综7号)的精神,为便于开展工作,经研究同意,自即日起启用“漳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和“漳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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