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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汽车运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的违法行为,在各自权限范围内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查处: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二)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

  (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不执行票价备案的;

  (五)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六)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价格的监测。当道路运输价格出现异常上涨时,可以依法定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保持道路运输价格基本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汽车客票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和广东省物价局。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0年1月30日起执行。《广东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运〔2001〕484号)同时作废。

  附件:1.计件行包重量折算表;
  2.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商务客车暂行规定;
  3.广东省道路客运车型运价表;
  4.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申报(备案)表

  附件1:计件行包重量折算表

品   名

计量单位

计价重量(千克)

未拆散的自行车(20寸以及上)

50

残疾人车

100

儿童脚踏车(20寸以下)及各种儿童座车

20

摩托车

250-400

洗衣机

50-100

风扇

40

54厘米(21英寸)以下

50

67-76厘米(25-29寸)

80

76厘米(29寸)以上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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