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汽车运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的违法行为,在各自权限范围内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查处: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二)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
(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不执行票价备案的;
(五)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六)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价格的监测。当道路运输价格出现异常上涨时,可以依法定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保持道路运输价格基本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汽车客票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和广东省物价局。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0年1月30日起执行。《广东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运〔2001〕484号)同时作废。
附件:1.计件行包重量折算表;
2.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商务客车暂行规定;
3.广东省道路客运车型运价表;
4.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申报(备案)表
附件1:计件行包重量折算表
品 名
| 计量单位
| 计价重量(千克)
|
未拆散的自行车(20寸以及上)
| 辆
| 50
|
残疾人车
| 辆
| 100
|
儿童脚踏车(20寸以下)及各种儿童座车
| 辆
| 20
|
摩托车
| 辆
| 250-400
|
洗衣机
| 台
| 50-100
|
风扇
| 台
| 40
|
电
视
机
| 54厘米(21英寸)以下
| 台
| 50
|
67-76厘米(25-29寸)
| 台
| 80
|
76厘米(29寸)以上
| 台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