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由始发地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票价构成,并充分考虑农村客运线路实际经营情况以及政府对农村客运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拟定定价方案,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客运票价总体实行低票价政策,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三章 货物运输价格
第二十条 货物运输及通过客运车辆进行小件货物运输的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一条 货物运价里程单位及里程确定,按本细则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确定。
第四章 政府指令性运输价格
第二十二条 政府指令性运输是指根据政府指令性任务开展的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运输活动。
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分别参照始发地同等类型车辆、同一班车旅客运输线路的执行票价和始发地货物市场运价核定。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产生的其他费用,可由指派指令性任务的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章 价格制定及行为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际、市际班车客运票的上限票价由始发地的地级以上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县际班车客运票的上限票价由地级以上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县(市、区)内班车客运票的上限票价由县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班线,由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根据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计算上限票价,填写《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申报(备案)表》(附件4),按定价权限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申报,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不超过上限票价的范围内制定执行票价,并在执行前5个工作日向有定价权的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进行公布。
经批准新开班车运行线路的客运票价按前两款核定并备案。
第二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附件5)实行明码标价,在汽车客运站等醒目位置公布票价,并严格按公布的票价执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对明码标价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向核定票价的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执行。
第二十七条 班线客票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执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上限票价、执行票价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包车(旅游)旅客运输、粤港澳旅客运输及商务客车运输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因故不能乘车的旅客,可以按规定向汽车客运站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退票。
第三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制定货运价格时,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货物运输成本、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货运价格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运价。货物运输经营者应与托运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中,不得相互串通,操纵运输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托运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托运人与其进行交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