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人单位设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该法人单位所属各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报表制度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
(三)个体经营户按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地,由所在地的区统计局进行统计管理。
(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向国家统计局或市统计局的直报制度,仍执行原规定。
(五)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报表仍按原统计渠道上报,其管理体制不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如需跨系统开展统计调查、收集统计资料,应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实行“在地统计”后,各有关部门仍应承担政府统计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专项统计调查任务。
为满足全市宏观经济分析及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部分实行垂直领导、财务上统一核算、业务上不宜按县、区分割的单位,如金融、保险、证券、海关、邮政、电信、铁路、税务、电力等部门(单位)(视同法人的除外),仍应按市统计局的要求,执行向市统计局直报制度,报送部门业务报表、财务决算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经市统计局核定确认后,市统计局定期向县、区统计局反馈相关资料。
市统计局对实施对象、实施范围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但应遵循在地统计的基本原则。
五、统计数据发布
根据国家、省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及文件要求,实施“在地统计”后,统计数据发布也按“在地原则”进行,即GDP核算、农林牧渔业、工业、财政、对外经贸、能源、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及住宿餐饮业、外经、旅游业、建筑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业、劳动工资及私营单位劳动工资的抽样调查、科技、文化产业;服务业、基本单位等专业的统计调查数据也相应按地域(即芗城区和龙文区)进行汇总和发布。
六、“在地统计” 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在地统计”实施采取分阶段逐步推进方式进行。
(一)组织发动阶段。2008年3月--4月,市政府文件出台;制订“在地统计”实施方案及各专业具体实施办法;成立漳州市统计局“在地统计”领导机构;动员并部署“在地统计”的各项任务;做好有关宣传发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