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漳州市区“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政办〔2008〕100号)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我市决定从2008年下半年起,对市区现行的“条块结合”的政府统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推行“在地统计”的管理体制。为切实做好“在地统计”工作,市统计局制订了《漳州市区“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漳州市区“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准确、及时地反映区域经济的变化,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2008〕7号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在地统计工作的通知》(漳政办〔2008〕56号)的要求,我市决定从2008年下半年起,对市区现行的“条块结合”的政府统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推行“在地统计”的管理体制。为组织实施好“在地统计”工作,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在地统计”的实施对象与范围
“在地统计”是指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类统计调查对象按所在地原则进行统计调查,并实行区域管理的统计调查制度。我市将按照现行行政区划,对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单位,除“特殊情况”[包括特定单位(项目)、特定调查任务、飞地工业,下同,],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均实行“在地统计”,由所在地的统计局依法行使统计职能,进行统计管理。
(一)“在地统计”的实施范围:以区为范围,芗城区、龙文区为具体实施单位。街道(乡镇)行政区域内不实行完全的“在地统计”管理,即市及市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等)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筑业、房地产业由区统计局直接进行统计调查和管理。
(二)“在地统计”实施对象:除“特殊情况”外的芗城区、龙文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中央属、省属、市属、区属及以下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等其他法人,及其法人单位所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实施“在地统计”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