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靖县2008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8〕59号)
南靖县人民政府:
你县靖政综〔2008〕51号《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南靖县2008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请示》收悉。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南靖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1.9617公顷(园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南靖县金山镇河村集体所有园地1.9617公顷、村庄居民点用地0.0485公顷,合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2.0102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三、南靖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