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
主要包括各部门各行业食品安全信用的评价机构、评价指标、评价原则、评价等级、评价方法及评价效力等。
1、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原则。坚持独立、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保证评价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要与食品安全信用征集体系相匹配,逐步建立食品安全的政府评价、行业评价和社会评价三者结合的评价体系。政府评价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负责实施;行业评价机构主要由行业协会承担;社会评价机构应由市政府授权的信用评估(评级)机构承担。
3、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指标。食品企业内部评价指标包括原料进货渠道、产品质量要求、检验要求、制度建设与执行要求等。外部评价指标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的评价。上述评价包括定性评价指标和定量评价指标。各部门、各行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具体细化评价指标条件。
4、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等级。为有利于推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信用水平,根据目前社会信用等级建设情况,原则上确定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级。按照信用等级的高低,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评价等级的确定应充分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设计统一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软件,逐步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产生评价结果。
(四)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制度
主要是确定食品安全信用的披露机构、披露原则、披露方式以及披露要求等,形成让加工者、经营者、管理者知晓的信息披露机制。
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市企业征信机构采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信息数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披露,对内为国家机关司法和行政提供依据,为企业资质审批、政策制定等提供决策参考;对外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依法公示企业的信用信息。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单位、食品行业协会依照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向社会披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供社会随时查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在特定的食品安全信息网上开设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及查询系统,综合披露食品安全信息,全面展示我市食品安全信用状况。
(五)建立食品安全信用奖惩制度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状况,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长期守法诚信企业给予宣传、表彰、支持和扶持,并建立长效保护和激励机制,在证照年检、产品抽验、报关等方面给予便利。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企业及其负责人采取信用提示、警示、公示,取消市场准入,限期召回商品及其他行政和经济处罚方式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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