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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2、在运行系统上,初步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统和服务系统。建立食品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制裁机制,公开、便利的食品安全信用查询和披露系统,科学公正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系统,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逐步满足社会对食品安全信用服务的需求。
  3、在信用活动上,通过宣传教育、需求培养、行业自律、企业或产品认证、示范街(店)创建、专项整顿等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信用意识,营造食品安全信用环境,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机制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框架进行总体设计,并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市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行业协会对其会员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行行业指导和服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抓好单位内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消费者及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行监督。
  (二)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制度
  主要包括征集食品行业和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原则、渠道、内容和要求等。
  1、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的原则。依法、客观、公正、完整、高效征集信用信息,保障信息质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合法权益。
  2、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的渠道。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主要来源政府、行业和社会三个方面。其中,政府信息主要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记录的监管对象基础监管信息,其他有关部门记录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行业信息包括行业协会按照协会章程记录和收集的会员单位信息、行业评价等;社会信息包括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委托要求征集的信息,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信息,信用调查机构的调查报告,认证机构的认证情况,消费者的投诉情况等。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汇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送有关信息。
  3、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提供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做好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保证信息真实全面,并依法公开其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信息的资源共享。政府各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全面、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开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准规范等社会公用信息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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