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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加油站(点)违法违规用地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加油站(点)违法违规用地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08〕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加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市政府2007年第十四次和2008年第七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加油站(点)违法违规用地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漳州市加油站(点)
违法违规用地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

  根据市加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加油站(点)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汇总,目前全市加油站(点)违法违规用地共61宗,总面积45382平方米,其中:未经批准使用土地共19宗,面积34420平方米;擅自将其他用途的土地改变为加油站用地共42宗,面积10962平方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未经批准使用土地
  对未经批准使用土地的加油站(点),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处30元/㎡以下的罚款),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贸委、规划部门对加油站用地的相关要求,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材料补报批建设用地手续,具体用地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经由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审批改、扩、迁建的及在2003年2月21日之前新建加油站项目,可按协议出让补办手续。
  2、在2003年2月21日之后新建加油站项目,经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审批的,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
  3、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经贸委、规划部门对加油站用地的相关要求一律不予补办用地手续,并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置。
  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分以下三类情况进行处理:
  1、原项目建设用地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如已经由经贸委等八部门审批改扩迁建的,可批准协议出让并改变用途。
  2、原项目建设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且符合建设加油站的相关要求,可依法上报土地农转用及征收后,再按以上规定时间界限经批准协议出让或按招拍挂方式出让并改变用途。
  3、不符合建设加油站的相关要求,一律不予补办加油站用地手续,并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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