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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冀民〔2008〕83号)


省属各民办学校:

  现将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5]2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省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1、从即日起,凡到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民办学校,其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应为法人性质。其中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的专科层次(含专科)以上学校注册登记的开办资金应在150万元以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职业培训类、技工类学校注册登记的开办资金应在10万元以上。均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今后民政部门不再办理个体和合伙性质的民办学校登记注册手续。

  2、变更民事主体资格工作可结合民办非企业单位2008年年度检查工作进行,需办理变更主体资格的个体和合伙民办学校,于2009年5月31日前,按照文件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民事主体资格由个体(或合伙)性质变更为法人性质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合伙性质的民办学校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为法人的,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且共同认定一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按照学校章程规定办理,并提交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中,应包括全体合伙人同意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且共同认定一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

  4、2009年7月1日前,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完成民事主体资格变更为法人性质的合伙、个体性质的民办学校,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9月1日前,仍未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予以撤销登记并进行公告。

  5、民办学校以外的其它类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其民事主体资格需变更登记为法人性质的,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符合变更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将参照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程序进行办理。

  6、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民事主体资格的有关材料和相关表格,可从“河北民间组织网”(网址:www hebemjzz gov cn)下载。

  附件:《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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