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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6.5.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6.5.2 重大灾情由市政府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害由市防汛办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6.5.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6.5.4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形式。必要时,请新闻办组织协调。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9月和次年1月调查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市民政局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省民政厅,附分县的调查统计表。
  7.1.2 市民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各级民政部门制定冬春临时救济工作方案。
  7.1.3 根据县(市、区)的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4 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7.1.5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6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和恢复重建台帐。市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l0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附分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7.2.2 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3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市、县根据灾情和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4 根据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的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下拨,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2.5 市民政局定期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适时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6 民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7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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