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扶持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08修订)

  第十二条 扶持项目确定后,县(市、区)农办和财政局要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签订协议书,并分别报市农办和财政局备案。协议书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包括双方的责任、项目应达到的目标、资金的使用,以及项目完成的保证等方面。
  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后,市级龙头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协议规定的项目内容,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专项核算,挪作它用的将取消其被支持的资格。
  第十四条 市级龙头企业每半年要向市、县农办和财政局反馈项目进展情况,年终写出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包括项目实施、资金到位、项目效益及带动农民增收等情况)。市农办和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县(市、区)农办和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进行自查验收后,报请市农办和市财政局考核验收。

第五章 监测

  第十六条 市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机制,做到可进可出,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七条 规范市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市级龙头企业要及时将运营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县(市、区)农办和财政局反映,按要求及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统计局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或没有按时上报运营情况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应详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即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或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单位及工作人员,除通报批评外,主管部门要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市、区)农办和财政局给予审核确认。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