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扶持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漳政办〔2008〕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常山开发区:
为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扶持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参照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对《漳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扶持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漳政办〔2005〕104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漳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认定、扶持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指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漳委发〔2003〕9号)要求,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闽农办〔2008〕22号),以及省农办、省财政厅《福建省重点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闽财农〔2004〕5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扶持和运行监测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龙头企业是指我市辖区内以组织农产品规模化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办、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由市政府认定公布的企业。
第三条 市农办、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扶持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建立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市级龙头企业含国家级重点、省级重点和省厅(省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局)认定的龙头企业。凡申报或已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的,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