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文书书写问题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文书书写问题的指导意见
(豫卫政法[2009]13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适应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对行政执法文书书写的新要求,根据《河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行政处罚文书中体现裁量内容的通知》(豫政责办[2009]73号)和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经征求省政府法制办和基层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意见并经专家论证,我厅对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种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书写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供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执法实践中参照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凡有裁量内容的,应当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体现裁量的根据和内容。
  二、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是进行卫生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类法律文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河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行政处罚文书中体现裁量内容的通知》和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对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要求,在调查取证时,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充分收集证据,查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规范文书书写,为正确、合理裁量提供依据。
  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在回顾、梳理案件调查过程和证据的基础上,就案件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处理建议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写清案件的经过、结果和对违法事实的分析认定、违反的法律条款,列明已经查证属实、对案件处理有关联的所有证据。在对违法事实和案情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裁量、认定违法行为的等级,提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意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