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芗城区2008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8〕64号)
芗城区人民政府:
你区《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芗城区2008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请示》(漳芗政文〔2008〕73号)收悉。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芗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5. 409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芗城区石亭镇寮里村集体所有旱地1.65公顷、园地1.9096公顷、其他农用地0.12公顷、居民点用地0.125公顷;田边村集体所有旱地1.58公顷、园地0.15公顷。合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5.5346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三、芗城区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并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